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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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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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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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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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
2 |
(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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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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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4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崧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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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
3 |
(2013)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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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崧商初字第1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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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裕欣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崧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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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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