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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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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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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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4 |
2 |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光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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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874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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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1 |
3 |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光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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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特1166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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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1-04 |
4 |
程光龙、程裕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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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7572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上诉人-程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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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2-20 |
5 |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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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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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10-28 |
6 |
程光龙、程裕淋等与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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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608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程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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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6 | 2019-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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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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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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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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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19)川0107民初358号原告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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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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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107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1050元及利息(以310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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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2019)川0107民初3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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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旅管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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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旅游索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公司支付索道票款410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律师费1万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107民初3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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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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