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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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41908130057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05未经审批在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A、B楼之间的天桥下南侧搭建有二层钢架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南侧为原有房屋墙体,东、北侧为钢架玻璃结构构成,西侧为砖混结构构成,顶部为天桥下方的钢板,经测量,东西长6.4米,南北宽3.2米,占地面积20.48平方米,高度4.5米,同时在该建筑物内部高2.4米处有一用木板搭建的隔层,隔层高度2.1米。当事人搭建该处建筑物,用于当事人单位困难职工经营便利店使用。2019年7月2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东西长6.4米,南北宽3.2米,占地面积20.48平方米,高度4.5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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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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