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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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9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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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4-27 |
| 2 |
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与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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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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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2 |
| 3 |
中山市陈柏延鞋材贴合厂与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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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5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陈柏延鞋材贴合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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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2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2072执3044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2071民初279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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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9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 被告- 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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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7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405722.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5722.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386元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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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 2 |
(2020)粤2072民初26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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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 被告- 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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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2669号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与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支付货款851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18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诉讼保全费872元,合计2802元,由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已预交,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洋线行,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阳江市阳春优美缝制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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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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