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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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颖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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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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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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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28 |
2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颖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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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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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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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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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28 |
3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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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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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4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颖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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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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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5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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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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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6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颖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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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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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7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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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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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8 |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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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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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02 |
9 |
戴海虹、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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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933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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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20 |
10 |
何永彪、吴嘉镕、戴海虹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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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5684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何永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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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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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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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2 | (2017)粤0103执异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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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9 |
3 | (2017)粤0103执异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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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3-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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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执654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2 | (2018)粤0604执132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5 | 详情 |
3 | (2018)粤0605执41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9 | 详情 |
4 | (2017)粤06执80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4 | 详情 |
5 | (2017)粤0605执恢111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7-06-09 | 详情 |
6 | (2015)佛中法执字第0021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11 | 详情 |
7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29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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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4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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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1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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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1号戴海虹、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红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42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李红军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四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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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2 |
(2021)粤0604执异4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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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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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0号戴海虹、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红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42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李红军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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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
3 |
(2021)粤0604执异4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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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红军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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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422号戴海虹、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红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42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李红军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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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1 |
4 |
(2021)粤0604执异1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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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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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9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胡俊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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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5 |
(2021)粤0604执异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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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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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4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颖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陈颖华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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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1)粤0604执异1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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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1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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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1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戴海虹、吴福恒: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15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胡俊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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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7 |
(2021)粤0604执异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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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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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3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颖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陈颖华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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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8 |
(2021)粤0604执异1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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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8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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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08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胡俊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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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9 |
(2021)粤0604执异1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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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2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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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2号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颖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陈颖华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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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10 |
(2021)粤0604执异1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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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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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15号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福恒、吴雪梅、戴海虹、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颖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债权人陈颖华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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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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