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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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聪聪、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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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112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聪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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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29 |
2 |
沈欣欣、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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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8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沈欣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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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29 |
3 |
吴其宝、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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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321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其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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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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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112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2 | (2020)浙0105执81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3 | (2019)浙0105执321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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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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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欣欣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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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沈欣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欣欣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工资14758.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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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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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聪聪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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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聪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聪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工资21678.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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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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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其宝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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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其宝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33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其宝2019年1月1日至3月12日的工资1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吴其宝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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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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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彬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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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余彬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余彬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余彬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第412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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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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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薛晓东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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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薛晓东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4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3月12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5370.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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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6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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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其宝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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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其宝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53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开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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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7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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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欣欣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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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沈欣欣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51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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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8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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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5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聪聪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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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聪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51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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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9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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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孙鹏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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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孙鹏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孙鹏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申请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孙鹏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孙鹏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339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9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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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10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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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彬 被告- 杭州奇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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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彬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1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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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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