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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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陈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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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89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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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9 |
2 |
赵理与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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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民初4926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赵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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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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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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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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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1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二楼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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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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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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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1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二楼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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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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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林泽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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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99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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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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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12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谭旭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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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122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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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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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2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谭旭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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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22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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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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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骋润置地有限公司 韦地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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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5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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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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