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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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伟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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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17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郑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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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8 |
2 |
江门市蓬江区宝欣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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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执1026号之十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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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0 |
3 |
江门市蓬江区宝欣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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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执异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宝欣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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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6 |
4 |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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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执异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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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0-16 |
5 |
郑伟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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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郑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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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12-18 |
6 |
无锡市创盈五号投资合伙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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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异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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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3-27 |
7 |
曾鹏飞、邱继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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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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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2-15 | 2020-01-0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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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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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6-07-25 | 2020-03-27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93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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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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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5 | 2016-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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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 陈晓文 傅泳贤 黎俊勇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苏建 广东木棉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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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8-06-06 |
2 | (2016)粤07民初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 陈晓文 傅泳贤 黎俊勇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苏建 广东木棉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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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5 | 2018-02-11 |
3 | (2016)粤07民初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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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文 黎俊勇 冯倩贤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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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7-2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木棉石油有限公司 黎俊勇 陈晓文 郑伟华 赖伟平 邓君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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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6-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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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郑伟华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曾用名:陈波静)、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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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17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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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176号傅泳贤、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波、苏健、黎俊勇、陈晓文:上诉人郑伟华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曾用名:陈波静)、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7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郑伟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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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2 |
郑伟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曾用名:陈波静)、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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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17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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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176号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波(曾用名:陈波静)、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郑伟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曾用名:陈波静)、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郑伟华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8时45分-10时在第58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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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3 |
(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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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郑伟华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林月霞 陈波 苏健 傅泳贤 黎俊勇 陈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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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65号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郑伟华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为请求判决:1、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判决确认原告是广州市越秀区恤孤院路春园后街8号、10号房的合法承租人,承租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2035年4月14日;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联络人:侯炜邦、黄嘉琪联络方式:83006169、83005975533437112020-05-1415:32:48:751(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原告,送达,公告,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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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4 |
(2018)粤0106执8228号本院刑庭与苏健、黎俊勇罚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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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8228号 | - |
原告- 本院刑庭 当事人-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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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6执8228号苏健、黎俊勇:关于本院刑庭与苏健、黎俊勇罚金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执行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登记在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溪大道珊瑚湾畔珊辉径6号房、登记在苏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27号3801房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242号江南新村2街12座4号房及登记在黎俊勇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南街19号105房、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2号1505房、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1号地下三层60车位以及登记在傅泳贤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南街19号102房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其中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3715592020-06-0816:19:11:962联系人:刘丽华、戴子兵(2018)粤0106执8228号本院刑庭与苏健、黎俊勇罚金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苏健、黎俊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刘丽华、戴子兵电话:83008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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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5 |
(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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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郑伟华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林月霞 陈波 苏健 傅泳贤 黎俊勇 陈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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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65号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6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驳回原告郑伟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郑伟华支付鉴定费6300元给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伟华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七日联系人:侯炜邦、谢绮雯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3297202020-05-0717:18:02:0(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原告,郑伟华,判决,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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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6 |
(2019)粤0103执异2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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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异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被告-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林月霞 陈波 苏健 傅泳贤 黎俊勇 陈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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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执异296号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创盈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3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无锡市创盈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粤0103执3422号[(2018)粤0103执恢7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林惠卿林凯琳电话:83006106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29415802019-11-2711:40:53:0(2019)粤0103执异2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公告,裁定书,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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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7 |
(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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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伟华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林月霞 陈波 苏健 傅泳贤 黎俊勇 陈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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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65号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65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一、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二、判决确认原告是广州市越秀区恤孤院路春园后街8号、10号房的合法承租人,承租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2035年4月14日;三、判决在广州市越秀区恤孤院路春园后街8号、10号房司法拍卖程序中披露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联系人:侯炜邦、黄佩仪(电话:83006169、83006134),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525035742019-03-0815:13:15:921(2019)粤0103民初365号原告郑伟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月霞、陈波、苏健、傅泳贤、黎俊勇、陈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判决,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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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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