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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超晶人工晶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温罚字[2021]第9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当事人:台州超晶人工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安素,住所为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670256216K。2020年12月25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1月4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从事金属表面涂层加工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集水池溢出的废水和副水泵漏出的废水经地面坡度流至危废仓库东侧的雨水管道。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袁安素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分别系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1月4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20年12月27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XXX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20年12月25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从事金属表面涂层加工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以及该生产场所的现场生产情况和现场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19张和现场检查视频刻录光盘1张。该证据系2020年12月25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XXX、XXX、XXX的询问笔录各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于2020年12月29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113办公室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以及当事人员工XXX、XXX、XXX于2020年12月25日分别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113办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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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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