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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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橙斐、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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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恢5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橙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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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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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与中发利合(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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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终51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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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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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与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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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初136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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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0-05-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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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民初136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刘燕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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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08-25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刘燕 被告- 浙江中发利合企业管理中心 中发利合(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利合(杭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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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19-0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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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6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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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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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丽: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勇丽(身份证号330822******334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至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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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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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橙斐 被告-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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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橙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橙斐2018年10月至11月工资11004.3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张橙斐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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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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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孙泽锋 被告-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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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泽锋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泽锋2018年10月至11月工资7196.4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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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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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澄婓 被告-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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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澄婓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4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街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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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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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孙泽锋 被告- 中发利合(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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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泽锋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劳动争议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街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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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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