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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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5〕12号 | - |
一、中融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我会决定给予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全学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中融人寿虚增公司偿付能力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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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 详情 |
2 | 保监罚〔2015〕3号 | - |
中融人寿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潘忠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周淼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刘莉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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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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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684000348 | 黄裕辉 |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4 | 无效 | 2021-11-22 |
2 | 320684000347 | 施晖 |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98.1 | 无效 | 2021-11-22 |
3 | 91110102552917941U_0002 |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23400 | 无效 | - |
4 | 91110102552917941U_0001 |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8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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