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2月17日解除;二、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保全费4204.6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8833432021-04-2015:21:24:506(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科技,被告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1-04-19 |
2 |
(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20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7245202020-12-2318:18:01:731(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令,依法,原告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0-12-18 |
3 |
(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20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7211482020-12-2118:09:14:528(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令,依法,原告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0-12-1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