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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创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25幢13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2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吾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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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民终133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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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17
    2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振萱服饰有限公司等雅露拜尔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刘静、黄新华、刘笑、郭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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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执75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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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10-11
    3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绿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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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执1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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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30
    4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再升、谢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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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初10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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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0
    5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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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执恢1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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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17
    6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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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执2033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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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05
    7

    钱武明、高雅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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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10258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钱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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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12
    8

    陈惠君、李健等与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成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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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96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陈惠君
    李健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徐成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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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3-05
    9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吾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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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2民初1149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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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2-09
    10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帝隆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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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执222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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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3民初72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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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72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 张涧 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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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294号之一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张涧、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张涧、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二、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382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此后至2017年8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2017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张涧、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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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2
    2

    (2018)浙0103民初774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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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77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华松 夏淑芳 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 翁健明 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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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745号夏华松、夏淑芳、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翁健明、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夏华松归还原告所借人民币本金20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8年4月15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8日(其中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5月29日按照1.45%计算,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1月2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287500元),共计:2287500元。2018年11月28日之后的违约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借款付清为止;2、被告夏华松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总金额为:2307500元);3、被告夏淑芳、翁健明、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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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1
    3

    (2018)浙0103民初729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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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72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 张涧 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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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294号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张涧、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所借人民币本金11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暂计至2017年7月29日,暂计:21450元),共计:1121450元。2017年7月30日之后的违约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5%计至借款付清为止;2、被告杭州顺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以上二项共计费用1131450元;3、被告张涧、杭州汉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勒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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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4

    (2018)浙0103民初622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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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62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张燕平 周超瑛 周泊罕 周君议 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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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225号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燕平、周超瑛、周泊罕、周君议、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燕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2162.5元(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人民币422162.5元;2、六被告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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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5

    (2018)浙0103民初626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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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62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马宏 周超瑛 周泊罕 周君议 浙江华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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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264号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马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超瑛、周泊罕、周君议、浙江华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1600元(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人民币2741600元;2、六被告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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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6

    (2018)浙0103民初626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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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6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宏 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周超瑛 周泊罕 周君议 张燕平 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 浙江中环通信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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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261号马宏、杭州创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超瑛、周泊罕、周君议、张燕平、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浙江中环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超瑛归还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857820.02元(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人民币3757820.02元;2、八被告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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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7

    (2016)浙0103民初797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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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79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家努 林爱玲 林上贵 罗阿爱 周位是 齐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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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978号之一林爱玲、周位是、齐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努、林爱玲、林上贵、罗阿爱、周位是、齐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家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周家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0933.33元(暂算至2016年11月4日,此后以月利率1.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林爱玲、林上贵、罗阿爱、周位是、齐彩霞对被告周家努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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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2
    8

    (2016)浙0103民初6819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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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68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松里 陈冬桃 周家努 林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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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819号之一陈松里、陈冬桃、周家努、林爱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松里、陈冬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二、被告陈松里、陈冬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罚息9720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罚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三、被告周家努、林爱玲对被告陈松里、陈冬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8元,由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负担423元,由被告陈松里、陈冬桃、周家努、林爱玲负担142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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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9
    9

    (2016)浙0103民初79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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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79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林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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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976号之一沈林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林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沈林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5713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三、被告沈林健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沈林健抵押的坐落于临平镇梅堰小区42幢101室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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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1
    10

    (2016)浙0103民初79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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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79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林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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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976号沈林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林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25713元,逾期利息4313.75元(逾期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共计人民币380026.75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东湖街道梅堰小区42幢101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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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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