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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瑞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兴玉路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华诺瑞宸投资合伙企业与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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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华诺瑞宸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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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布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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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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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永明与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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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永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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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罗正刚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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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罗正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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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冯兴稳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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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冯兴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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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学勇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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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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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苏汉生、杨红梅等与苏久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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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杨红梅
    苏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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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普付玉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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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普付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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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吴正宽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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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吴正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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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黄发兴与张涛、皮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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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黄发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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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布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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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布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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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胡布会: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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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2

    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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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3民初6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王永明 被告-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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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由被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明工程款251,139.92元,被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0元,由被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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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3

    补正裁定-吴正宽与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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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字4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吴正宽 被告- 张涛 皮小龙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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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2018年10月7日对原告吴正宽与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云0113民初字4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2018)云011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0行“张学勇”更正为“吴正宽”。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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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4

    冯兴稳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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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4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冯兴稳 被告- 张涛 皮小龙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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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兴稳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冯兴稳劳务工资15,472元。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冯兴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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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5

    普付玉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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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4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普付玉 被告- 张涛 皮小龙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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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普付玉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普付玉劳务工资18,500元。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普付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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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6

    吴正宽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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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4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吴正宽 被告- 张涛 皮小龙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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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宽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正宽劳务工资12,800元。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吴正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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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7

    张学勇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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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4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学勇 被告- 张涛 皮小龙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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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勇诉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学勇劳务工资10,500元。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学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张涛、皮小龙、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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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8

    苏汉生、杨红梅诉苏久生、杨红梅、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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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3民初44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苏汉生 杨红梅 被告- 苏久生 贺绍艳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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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汉生、杨红梅诉苏久生、贺绍艳、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苏久生、贺绍艳、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汉生、杨红梅劳务工资152,291元。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苏汉生、杨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被告苏久生、贺绍艳、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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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9

    苏汉生、杨红梅诉苏久生、贺绍艳、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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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苏汉生 杨红梅 被告- 苏久生 贺绍艳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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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汉生、杨红梅诉苏久生、贺绍艳、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承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云南东瑞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7月26日08:40时分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东川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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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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