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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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继 被告- 郭海 浙江通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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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合浦县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队 被告- 颜以雄 陈治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合浦安途汽车租赁店 林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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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G111 | 2020-09-30 |
3 | (2019)吉0193民初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荆淑侠 被告- 陈建英 韩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俞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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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4 | (2019)吉0193民初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侑宸 被告- 陈建英 韩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俞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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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5 | (2019)吉0193民初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丹 被告- 陈建英 韩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俞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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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6 | (2019)吉0193民初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振林 被告- 陈建英 韩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俞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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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7 | (2018)浙0681民初18525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被告- 尉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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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G96 | 2019-04-23 |
8 | (2018)桂0821民初1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柱森 被告- 孙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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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县人民法院 | G21 | 2018-08-12 |
9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柱森 被告- 孙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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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县人民法院 | G67 | 2018-03-22 |
10 | (2017)苏0581民初535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增炎 被告- 官凤 陈海峰 崔爱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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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08 | 2017-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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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83民初13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彩芳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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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138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被告- 张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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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彩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8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张彩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0750.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张彩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欠付的保险费5408.3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张彩芳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5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4020076,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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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2)浙0683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孙斌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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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140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被告- 孙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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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8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孙斌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5819.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孙斌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欠付的保险费5843.8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孙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3075675,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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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3 |
(2022)浙0602民初20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蔡国潮保险合同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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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20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被告- 保险 蔡国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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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602民初2018号蔡国潮3306211979XXXX465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你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01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保险代偿款7767.96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1日止为1910.9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400.32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滨海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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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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