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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声开泰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6号南京大学产学研基地A座8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执保3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18 2020-09-25
    2

    (2019)粤1972执5673号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立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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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567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2-28
    3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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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保1077号 -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27 2019-12-05
    4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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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保122号 -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2-18 2019-12-07
    5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某、东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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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保5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某
    深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2-18 2019-11-22
    6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2-07 2019-08-27
    7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27 2019-03-01
    8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立荣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执保727号 -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8-08 2019-12-13
    9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执保155号 -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7-11 2019-12-13
    10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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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保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刘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4-28 2019-06-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227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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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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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275号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关于申请执行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415518.91元,利息18337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4745元(暂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6924元,合计39630934.91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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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6
    2

    (2018)粤1972民初867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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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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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867号刘立荣(43232519721125XXXX):本院受理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采购协议Ⅵ.2》已解除;二、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5205.76元及利息(以1086737.7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算,以4033877.1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算,以1269035.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以374945.3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算,以310512.1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算,以210098.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别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立荣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立荣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货款7285205.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24元,保全费5000元,共69724元,由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立荣和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58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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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3

    (2018)粤1972民初705号刘立荣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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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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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05号刘立荣:本院受理原告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金铭公司)、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金立公司)、被告刘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金铭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V1.1》;2.被告金铭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7415518.9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7415518.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金铭公司清偿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3.被告金立公司、刘立荣对被告金铭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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