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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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天市监行处〔2021〕100号 |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一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及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民生消费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乌市监【2021】181号)第五项:“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基本民生用品的价格以2021提10月13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成品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率较10月13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的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民生消费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乌市监【2021】181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的规定,建议给予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6.62元;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308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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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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