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贝宁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蔡汉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6民初186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宁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07 |
2 |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26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5 |
3 |
蔡汉阳、深圳市贝宁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辖终274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蔡汉阳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31 |
4 |
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保1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29 |
5 |
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705财保1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28 |
6 |
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705执保104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执10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10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管纪忠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刘小芳 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099号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0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3 |
2 |
(2021)粤03执11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1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管纪忠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刘小芳 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100号深圳市宝利兴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