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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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3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毛明强、俞水丽、绍兴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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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3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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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2民初30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415.72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0894.21元,合计人民币411309.93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2年3月1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等相关约定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0782元;暂计:422091.93元;3、判令被告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就其享有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538号预告抵押登记证书项下房产(香郡园28幢1406室)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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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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