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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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孔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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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876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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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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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李幽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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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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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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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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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56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黄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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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3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彭元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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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8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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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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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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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6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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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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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深圳市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润富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樟枫实业有限公司,滦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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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财保15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深圳市洲润富维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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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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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吕延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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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286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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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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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陈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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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209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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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9 |
9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州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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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81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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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31 |
10 |
王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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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17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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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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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22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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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2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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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2242号高国挺、桂林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告高国挺、桂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国挺、桂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9122.43元,利息4160.91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之后以389122.4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0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之后以前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61.92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之后以389122.4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对被告高国挺、桂林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振海路与龙安路交汇处西侧正大时代华庭6栋605[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0768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5元,由高国挺、桂林秀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60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60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2年6月17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916485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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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2 |
(2021)粤03执恢3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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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4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王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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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48号之三王敬: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348号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ifa.jd.com/2577)于2021年10月9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敬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南路东侧世纪春城三期3栋804【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1153号】。另,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4352165元;如流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前次起拍价的80%确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李涛、杨惠亭联系电话:83535347、835352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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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1)粤03执异7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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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7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汪敏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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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745号汪敏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敏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恢390号]过程中,肖枚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7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枚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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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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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8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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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彭元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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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82号彭元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元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38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还清本案欠款419876元,其债权已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2021年1月29日,案外人唐天楼代被执行人缴交了本案执行费6198.1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4191号、(2021)粤0305执恢38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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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5 |
(2021)粤03执57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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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9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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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95号之一李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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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6 |
(2021)粤03执57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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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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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94号之一姚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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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7 |
(2021)粤03执57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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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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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96号之一张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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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8 |
(2021)粤03执58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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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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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79号之一韩奇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6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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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9 |
(2020)粤03执11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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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12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朱显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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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125号之四朱显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显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2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1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24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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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10 |
(2021)粤03执4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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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97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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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973号之一李秀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6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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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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