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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力创联

    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四环南路60号中信凯旋城花园AS1栋1层0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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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嘉倩 被告- 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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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 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91.0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物172891.0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1878.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878.91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李嘉倩 电话:0755-2891092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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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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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嘉倩 被告- 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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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 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91.0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物172891.0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1878.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878.91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李嘉倩 电话:0755-2891092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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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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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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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力创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车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8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91.0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物172891.0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安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1878.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新辅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878.91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嘉倩电话:0755-289109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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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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