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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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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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528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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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2-18 |
2 |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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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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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0-20 |
3 |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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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48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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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9-05-07 |
4 |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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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异2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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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9-05-29 |
5 |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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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734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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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9-07-12 |
6 |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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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783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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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9-07-10 |
7 |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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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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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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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611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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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会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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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7号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7)粤0304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会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改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会灵不承担责任。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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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2 |
(2017)粤0304民初611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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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会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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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6号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7)粤0304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心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由心行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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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3 |
(2017)粤0304民初61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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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会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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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5号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被告王会灵与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会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二路北侧阳光天下花园A栋16A、16B、16C、16D;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会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00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喜善公司、被告海岸公司、被告新永道公司、被告王会灵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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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4 |
(2017)粤0304民初611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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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会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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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4号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四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9时15分,请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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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5 |
(2017)粤0304民初61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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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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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3号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会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追加被告通知书;向王会灵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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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6 |
(2017)粤0304民初611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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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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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111-2号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心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三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辖终4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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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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