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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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璟存、魏利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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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5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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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8-03-08 |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璟存、魏利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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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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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7-11-0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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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4民初6999号原告董从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文仔皮具辅料店诉被告广州市班特芙莱皮具有限公司、王璟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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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69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文仔皮具辅料店 董从喜 被告- 广州市班特芙莱皮具有限公司 王璟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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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6999号广州市班特芙莱皮具有限公司、王璟存:本院受理原告董从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文仔皮具辅料店诉被告广州市班特芙莱皮具有限公司、王璟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时五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41542021-03-2314:40:06:822(2021)粤0114民初6999号原告董从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文仔皮具辅料店诉被告广州市班特芙莱皮具有限公司、王璟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计算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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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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