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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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松、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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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赵大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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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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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37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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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7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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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762号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赵大松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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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19)粤03民终237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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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76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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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762号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赵大松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睿(主审)、审判员聂效、审判员吴春泷,书记员为陈颖。于2019年11月4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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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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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大松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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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二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松诉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大松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撤销(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30日克扣的工资1782.42元。3、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8592.8元。4、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920元。5、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004元。6、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向原告赵大松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216.2元。7、改判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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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4 |
(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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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赵大松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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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097号之一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松诉你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大松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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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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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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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泳 李丹 当事人-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英商怡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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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号之一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许泳诉你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许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未交纳),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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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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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400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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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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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596、37597、40097号英商怡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许泳、赵大松诉被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以本院庭审管理中心届时公布的法庭庭室号为准。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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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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