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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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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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9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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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2 |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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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01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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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9 |
3 |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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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124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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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0 |
4 |
10978蒋先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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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1097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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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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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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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2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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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19-12-16 |
6 |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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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61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诚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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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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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蓓蓓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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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723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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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20-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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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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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2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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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226号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HEF-2018-168)于2019年7月9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案涉租赁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金8340.7元;四、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年租金78060.36元的标准向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0日起至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实际迁出案涉房屋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承办法官:赵璐瑜联系电话:025-835239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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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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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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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2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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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226号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赁费用8340.7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张加友诉朱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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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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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加友诉朱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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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0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加友 当事人-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朱金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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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加友诉朱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009号朱金培:本院受理张加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5775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宋长佑诉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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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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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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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2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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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226号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赁费用8340.7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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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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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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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52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赵和芳 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 韩小双 孙舍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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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526号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本院对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1339.34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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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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