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6〕0809号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阳嘉龙村越剑路西一号的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刘耀超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刘耀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6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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