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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存续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29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孟中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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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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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诸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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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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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行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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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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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赵菲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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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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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单红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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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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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单红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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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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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孟国明、王黎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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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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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李西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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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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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樊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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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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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欧阳贵良、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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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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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何王根、杨阿条、何佳清、谷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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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何王根 杨阿条 何佳清 谷梦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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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杨阿条(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5****6221)、何佳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2001****7762):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何王根、杨阿条、何佳清、谷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阿条、何佳清在继承何国兴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0246.4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杨阿条、何佳清(在何国兴遗产继承范围内)交纳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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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5
    2

    (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杨阿条、何佳清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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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杨阿条 何佳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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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阿条(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5****6221)、何佳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2001****7762):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9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阿条、何佳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10246.4元(以上暂合计60246.4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所有债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6784%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55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建良、沈国庆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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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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