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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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俊与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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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9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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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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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泰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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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313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泰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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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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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楠与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仲侃、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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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7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赵某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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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6-05-20 | 2016-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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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101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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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南哲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仲侃 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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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0130号之二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南哲诉你们与张仲侃、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01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南哲支付回购款300万元和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南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34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由原告负担14647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70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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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2 |
(2018)粤0304民初49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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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9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宇俊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 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仲侃 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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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943号之一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仲侃、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宇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宇俊支付回购款5487500元和违约金(以548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118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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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3 |
(2018)粤0304民初49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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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9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宇俊 被告- 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仲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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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943号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仲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宇俊诉被告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东方安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仲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第六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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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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