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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3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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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27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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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09-29
    2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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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27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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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09-29
    3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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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0683民初502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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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29
    4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戚德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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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1396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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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07
    5

    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波伟等陶军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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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139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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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15
    6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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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499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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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29
    7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厉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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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496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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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26
    8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君刚等吕伟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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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496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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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26
    9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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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14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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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08-31
    10

    굊州市得佑童装店、杨来娣等杨威涛、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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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13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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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15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小宝 浙江赛格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俞祥宝 陈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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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G21 2016-09-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83民初3980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庆奇、夏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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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398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庆奇 夏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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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庆奇、夏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39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管庆奇、夏瑛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3928.22元(计算到2021年4月19日止)其中本金41234.25元,利息2693.97元,以及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41234.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所产生的借款罚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盼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靓靓、张华菲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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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1)浙0683民初2597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庆奇、夏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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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259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庆奇 夏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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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庆奇、夏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庆奇、夏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74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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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3

    (2021)浙0683民初2597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庆奇、夏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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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259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瑛 管庆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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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庆奇、夏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25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3928.22元(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止)及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41234.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所产生的借款罚息(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叶见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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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4

    (2018)浙0683民初4854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丽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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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485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丽梅 斯科杰 胡海瑩 许华斌 郭静怡 朱圣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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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丽梅、斯科杰、胡海瑩、许华斌、郭静怡、朱圣东: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丽梅、斯科杰、胡海瑩、许华斌、郭静怡、朱圣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应丽梅应返还给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其中2017年8月11日起至同月16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斯科杰、胡海瑩、许华斌、郭静怡、朱圣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应丽梅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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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5

    (2018)浙0683民初5372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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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 袁红喜 邓凤英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张科 袁红儿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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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0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855209,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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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6

    (2018)浙0683民初5373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凤英、袁红喜、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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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凤英 袁红喜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张科 袁红儿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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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凤英、袁红喜、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凤英、袁红喜、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邓凤英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袁红喜对邓凤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邓凤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邓凤英、袁红喜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0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855118,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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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7

    (2018)浙0683民初5371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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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红喜 邓凤英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张科 袁红儿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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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袁红喜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邓凤英对袁红喜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袁红喜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红喜、邓凤英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0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855357,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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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8

    (2018)浙0683民初5374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张科、袁红儿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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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张科 袁红儿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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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张科、袁红儿: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市东洲家俬厂返还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东洲家俬厂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0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855431,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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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9

    (2018)浙0683民初5371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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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红喜 邓凤英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张科 袁红儿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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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1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袁红喜、邓凤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2、判令被告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海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储一敏、审判员王柏苗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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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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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2号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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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7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 袁红喜 邓凤英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张科 袁红儿 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舟 麻六芹 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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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7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的罚息;2、被告袁红喜、邓凤英、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科、袁红儿、嵊州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舟、麻六芹、新昌县丰宇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诚诚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海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储一敏、审判员王柏苗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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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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