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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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6]375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95661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写字楼14层09-16房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婷注册资本: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旅客票务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翻译服务;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才向本局申报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年报信息。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9月5日才向本局申报2015年企业年度报告,超过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报),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其年报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刘诗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诗韵的陈述。对于上述行为,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诗韵在案件调查期间已确认无误。本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珠告字[2016]第0201609060000406-000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逾期提交2015年的企业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东国旅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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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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