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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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与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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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5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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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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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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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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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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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6民初6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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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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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6民初6594号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6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货款50400元,并支付以5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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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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