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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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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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06执保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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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1 |
2 |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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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5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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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23 |
3 |
衡阳市予尚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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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民初84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衡阳市予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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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7 |
4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江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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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10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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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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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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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10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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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02 |
6 |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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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2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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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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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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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4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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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8 |
8 |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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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4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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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8 |
9 |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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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4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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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8 |
10 |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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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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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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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328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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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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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6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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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618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本院受理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7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9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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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申请执行人瞿成竑与被执行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翁武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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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8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瞿成竑 被告- 林永飞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 翁武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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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867号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翁武游:关于申请执行人瞿成竑与被执行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翁武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7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就拍卖成交款的分配作出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分配如下:一、分配案件执行情况本院(2020)粤01执867号案,申请执行人:瞿成竑,被执行人:何琳、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翁武游,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787号仲裁裁决。经过执行,本案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变价被执行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三路8号房产,拍卖成交价253,098,930元。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东支行为拍卖房产的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本案抵押物的贷款业务由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管理并收取抵押物变价款。本案申请执行人瞿成竑为拍卖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提出抵押债权金额为67,236,010.05元,构成为,本金58,998,892元、利息2,223,309元、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为138,546.58元、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为55,419.7元,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5月25日罚息5,277,180.48元、复利198,864.76元,案件受理费338,798元、保全费5,000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瞿成竑提出抵押债权金额截至2021年4月30日为214,186,911.44元,构成为,裁决确定的利息及违约金85,853,333.33元、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7,455,618.11元、本金100,877,960元。二、分配金额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拍卖成交款253,098,93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24,931元,支付拍卖辅助费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评估费垫款96,366元,余款252,767,633元。向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广州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清偿抵押债权67,236,010.05元;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即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瞿成竑抵押债权185,531,622.9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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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3 |
(2021)粤0106执3281号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何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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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3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琳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德湖 翁武游 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翁华银 林永飞 英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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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3281号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何琳: 关于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何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317862021-05-1916:16:57:664联系人:谢琪、何晖辉(2021)粤0106执3281号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何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何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谢琪、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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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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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7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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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7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76002599.6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53837098.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款项6114788.02元;以22165501.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款项2483701.23元。罚息以53837098.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款项511664.63元;以22165501.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ST摩登(股票代码002656)股票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272元,由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负担36022元,由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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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5 |
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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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飞 江德湖 何琳 翁华银 英伟文 翁武游 当事人- 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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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332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17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为32800元;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8日,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以本金2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原审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向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66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共同负担207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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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6 |
(2020)粤0304执275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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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7579号 | - |
原告- 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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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27579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特393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27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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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7 |
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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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飞 江德湖 何琳 翁华银 英伟文 翁武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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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332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8时45分-10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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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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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6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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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618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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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9 |
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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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7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原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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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7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43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融资本金76002599.66元、未归还的融资利息16467.23元(其中,以融资本金53837098.0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8%、自2018年10月25日(含)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为6038343.50元,扣除已归还的款项6026678.80元后,未归还的融资利息为11664.70元;以融资本金22165501.6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8%、自2018年10月29日(含)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为2428018.16元,扣除已归还的款项2423215.63元后,未归还的融资利息为4802.53元)(见附件1);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未归还的逾期罚息5675264.36元;(其中,以融资到期日的负债58042831.35元为基数、单日罚息率为0.05%、自2019年10月22日(含)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为4324190.94元,扣除已归还的款项359093.85元后,未归还的融资罚息为3965097.09元;以融资到期日的负债23918423.36元为基数、单日罚息率为0.05%、自2019年10月28日(含)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为1710167.27元,扣除已归还的款项0元后,未归还的融资罚息为1710167.27元。)3.判决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上述第1、2、3项,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在扣除已强行平仓收回的款项8726434.37元后,被告尚拖欠原告的融资本金76002599.66元,利息16467.23元,罚息5675264.36元,合计81694331.24元,具体见附件2);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5.判决原告就担保物[即被告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截至2020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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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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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严炎象、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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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飞 严炎象 江德湖 何琳 翁华银 英伟文 翁武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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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严炎象、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3496752020-05-1815:52:50:0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2019)粤0106民初40966号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严炎象、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江德湖、何琳、翁华银、英伟文、翁武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电话:830067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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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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