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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博源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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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德清县新市镇勇兴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税稽一罚[2019]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2015年在当地下舍丝绸市场摊位购买棉纱,却取得泗洪县点点亮刺绣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具货物为棉纱。发票号码为29619798-99、15187731-32,发票金额为256632.48元,发票税额43627.52元,价税合计300260元。上述发票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证实虚开。对上述发票你公司:(1)于2015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21816.67元;于2015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21810.85元。后经德清县税务局通知在2018年10月将上述进项税43627.52元转出,并缴纳滞纳金25489.87(所属期为2015年1月、2015年12月)。(2)材料在委托加工后已销售,对应成本已于2015年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256632.48元。上述违法事实:(1)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56632.48元,本次检查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作纳税调减4362.75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2181.37元,教育费附加1308.8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72.55元)。因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5053.2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63.31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57322.9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4330.74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3067.43元。(2)应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81.37元。本次检查取得的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2015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财务情况。证据三:2015年纳税资料复印件3份,证明公司纳税申报情况。证据四:2015年1月和12月份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35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公司取得泗洪县点点亮刺绣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和申报抵扣、成本结转的情况。证据五:2018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5份;证明公司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情况。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税务稽查底稿2份。你公司会计叶琪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上述违法事实在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2019年4月2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19〕20号),你公司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所列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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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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