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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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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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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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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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0114执7991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30 | 详情 |
| 2 | (2018)粤0114执3782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1 | 详情 |
| 3 | (2018)粤0114执3552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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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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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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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435元;二、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8743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元,由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联系方式:020-66850909、020-66831591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人民法庭534348012020-07-1516:29:50:262(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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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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