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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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景威、朱吴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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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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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2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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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1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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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02 |
3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煜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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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8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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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2 |
4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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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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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景威、朱吴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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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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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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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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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煜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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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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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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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307民初1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尚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邹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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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11-27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升元 深圳市尚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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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8-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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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83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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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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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80号邓景威、朱吴舟: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景威、朱吴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8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1)粤0307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八页判决文书主文中的“2019年”补正为“2020年”。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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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粤0307民初83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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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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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80号邓景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吴舟与被告邓景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的水费、电费、管理费(商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央空调费、排水及污水处理费等费用共计26726元;二、被告朱吴舟与被告邓景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拖欠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2273.67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6日、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两名被告付清五个月的管理费11368.35元(每月管理费2273.67元)为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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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7民初83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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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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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80号邓景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景威、朱吴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838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6时0分在坂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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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4 |
(2021)粤0307民初83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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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邓景威 朱吴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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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80号朱吴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景威、朱吴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838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6时0分在坂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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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5 |
(2021)粤0307民初83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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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邓景威 朱吴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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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80号邓景威、朱吴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十五时,地点是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坂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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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6 |
(2020)粤0307民初268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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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8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遇见海棠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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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74号深圳市遇见海棠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遇见海棠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6874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遇见海棠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中央空调费、排水、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共计216684.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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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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