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丽地税稽罚[2017]14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1.个人所得税①2013年12月支付管理层5人旅游费15700.00元,未并计当月所得扣缴纳个人所得税3027.82元。②2014年12月支付管理层5人旅游费27000.00元及发放职工食品10500元,未并计当月所得扣缴纳个人所得税4183.12元。③2015年11月支付销售部15人旅游费67500.00元,未并计当月所得扣缴纳个人所得税12210.92元。④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88703.70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740.74元(其中2013年2800.00元、2014年4940.74元、2015年10000.00元)。2.2014年12月31日补充2010年11月25日与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增加设备材料金额5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500.00元。3.2015年度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96225.31元。调整不属于香园开发成本的财务费用增加额3892372.73元(列支财务费用3985541.67÷可售面积106650.06平方米×已售面积104156.93平方米),应纳税所得额为1096147.42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74036.86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581.3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4422.1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3,903.4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或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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