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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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新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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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344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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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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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广州市新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新珠江食品饮料集团公司、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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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2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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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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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新滘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滘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广州新珠江食品饮料集团公司(下称新珠江公司)、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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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8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新珠江食品饮料集团公司 广州市新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 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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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891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新滘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滘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广州新珠江食品饮料集团公司(下称新珠江公司)、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新滘经济发展公司与新珠江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签署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无效;2.判令新滘房地产公司向新滘经济发展公司返还基于《土地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占有的穗国用(2004)第278、279号土地,并协助将穗国用(2004)第278号土地的使用权人由新珠江公司与新滘房地产公司共同所有变更登记为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单独所有;3.判令新滘房地产公司向新滘经济发展公司支付2016年3月3日至新滘房地产公司实际返还土地期间因经营上述两块土地所获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益);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滘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新珠江公司系新滘经济发展公司投资组建的企业,现已停止经营并处于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中。1993年至2004年,新珠江公司单独的完成了广州大道南188号地块的征地、拆迂等相关手续,并获得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三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珠江公司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无法单独对广州大道南188号地块进行商业性质的开发。为顺利开发该地块,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人民政府请示了相关部门,最终成立新滘房地产公司。在新滘房地产公司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新珠江公司向广州市国土局申请追加新滘房地产公司作为广州大道南188号地块的开发单位,以便进行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2004年2月23日,新珠江公司作为甲方,新滘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合同》。2004年3月3日,因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将广州大道南188号地块用于支持广州汽车项目发展,新珠江公司与新滘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暂不对广州大道南188号地块进行开发,改为以租赁方式经营该地块。自2000年起,案涉地块分别租给了第三人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广州市东神贸易有限公司)。在新珠江公司与新滘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3月3日签署《土地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后,案涉地块便交由新滘房地产公司管理,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亦由新滘房地产公司进行收取。该补充协议的有效期至2016年3月2日届满后,新滘房地产公司与新珠江公司未在续约。据悉,新滘房地产公司现已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新滘经济发展公司与新滘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在新滘房地产公司已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时,《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新珠江公司有权要求新滘房地产公司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2014年12月11日,因新珠江公司已无实际运作,广州市海珠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海国资[2014]139号批复,同意将新珠江公司名下的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划拨至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由于新珠江公司的资产及关联的债权债务已划拨至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在《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无效时,新滘房地产公司应向新滘经济发展公司返还基于《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即新滘房地产公司应向新滘经济发展公司返还《土地合作开发合同》项下登记在新滘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即穗国用(2004)第278号土地),并协助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因《土地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于2016年3月2日届满,新滘房地产公司应参照《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向新滘经济发展公司支付2016年3月3日至今经营涉案土地所获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益)。鉴于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对新滘房地产公司经营案涉地块的盈利状况并不知情,新滘经济发展公司将案涉188号地块已知的租户列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新滘房地产公司经营案涉地块所获的租金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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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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