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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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兆建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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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842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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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0 |
2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梦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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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执222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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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3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增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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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执206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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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4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美、徐元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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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3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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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2 |
5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宝、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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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执259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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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7 |
6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某、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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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4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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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5 |
7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关生、袁伟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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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7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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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8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国标、徐啸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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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4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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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7 |
9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桐、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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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3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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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4 |
10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良明、赵慧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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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执2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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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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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22民初351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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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 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 林敏 杨爱雪 李仰皆 杨爱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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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11084.98元,并支付2016年7月7日前利息204529.44元及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9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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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2 |
(2016)浙0122民初206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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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20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胜奎 章雅娟 陈红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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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206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胜奎归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2016年4月26日前利息24669.78元及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章雅娟、陈红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7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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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
3 |
(2016)浙0122民初3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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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 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 林敏 杨爱雪 李仰皆 杨爱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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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611084.98元,支付2016年7月7日止的利息204529.44元及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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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
4 |
(2016)浙0122民初20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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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20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胜奎 章雅娟 陈红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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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朱胜奎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章雅娟、陈红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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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
5 |
(2015)杭桐商初字第19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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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92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马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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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慧敏立即归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035.57元,并支付透支利息594.29元,滞纳金791.12元,合计5420.98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起止,后续利息、滞纳金按合约之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慧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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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
6 |
(2015)杭桐商初字第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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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刘伦望 吴庆丰 朱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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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伦望、吴庆丰、朱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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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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