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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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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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0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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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0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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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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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8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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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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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8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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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5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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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8 |
5 |
孙京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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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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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9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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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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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8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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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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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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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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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8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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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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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8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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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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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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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1民初213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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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2 | 2018-05-03 |
2 | (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40、4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晨真光伏有限公司 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 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刘惠森 万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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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4-28 |
3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叶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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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4 | (2016)粤1971民初217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曾文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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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7-09-30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东莞市美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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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双桦人民法院 | G86 | 2017-08-10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东莞市美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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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7-08-10 |
7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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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7-07-30 |
8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曾文锐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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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02 | 2017-04-23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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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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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12980号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陈惠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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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98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陈惠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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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980号陈惠珠: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惠珠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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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2 |
(2020)粤1972执375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杨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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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杨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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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75号杨桂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桂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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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3 |
(2020)粤1972执37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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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杨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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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75号杨桂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桂容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1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执163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杨桂容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876.45元、利息1749.45元、违约金2364.44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并承担仲裁费2029.57元、执行费365.3元,合计31385.21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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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4 |
(2018)粤1972执恢26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叶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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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叶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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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6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叶艺华)更新时间:2018-04-20已浏览:182文章来源:原创叶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支付案款409138.52元,并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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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5 |
(2017)粤1972执148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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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488号 | -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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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488号焦建勋: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建勋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15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付款376006.5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540.1元,合计38154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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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6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94号之一送达《评估报告》(商雯珊、韦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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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676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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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94号之一商雯珊、韦受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商雯珊,韦受明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商雯珊名下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69号地标大厦8栋303房(房产证号为0600598667号),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5474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拍卖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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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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