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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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启宁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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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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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德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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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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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米路仕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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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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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少娴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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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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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启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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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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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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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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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再审申请人陈明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炜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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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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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明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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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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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秋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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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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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明基、黄凤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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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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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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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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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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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恢1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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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16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懂明 林少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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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1690号林少娴、朱懂明:关于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少娴、朱懂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佛城法民三字第260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暂共计275646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陈卓辉书记员:郑林伟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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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2 |
(2021)粤0604执恢1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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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16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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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1690号林少娴、朱懂明:关于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少娴、朱懂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佛城法民三字第260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暂共计275646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陈卓辉书记员:郑林伟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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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3 |
(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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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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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基、陈炜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基、第三人陈炜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被告陈明基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东半巷8号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陈炜峰的行为;二、被告陈明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9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及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陈明基、第三人陈炜峰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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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4 |
(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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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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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基、第三人陈炜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基、第三人陈炜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鉴定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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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5 |
(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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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基 黄凤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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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明基、黄凤媚、第三人陈炜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基、黄凤媚、第三人陈炜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凤媚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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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6 |
(2018)粤0606执异6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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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55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銮泓斯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泰康同富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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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康同富担保有限公司、黄锡德、黄玉娴、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简友贤、尤国坚、梁建华、何健敏、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少娴、朱懂明、林少坚、简效贤、尤转兴:关于(2018)粤0606执综70号被执行人林少娴等人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梁振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655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粤0606执综70号《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銮泓斯电子有限公司、简效贤、林少娴、朱懂明、尤转兴、何宝满、林福祥、林少坚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及其附件分配表;二、将异议人梁振南依据(2018)粤0606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纳入被执行人林少娴执行款的分配重新作出分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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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7 |
(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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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225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基 黄凤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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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明基、黄凤媚、第三人陈炜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基、黄凤媚、第三人陈炜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民事裁定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陈明基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东半巷8号的房产以低价转卖给第三人的房产低价转让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9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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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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