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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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忠蔚与李涵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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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忠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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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李烽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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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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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道菊与王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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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道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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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卢冠良与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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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卢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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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文华与王德均、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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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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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郑某1与黄彬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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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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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曾慧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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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曾慧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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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曾慧虎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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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曾慧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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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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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35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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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59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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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3595号成后福、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成后福、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359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成后福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8958元;二、判令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对被告成后福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4日09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王东东电话:0755-299416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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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2 |
(2020)粤1972民初4685号公告应诉、民事裁定书(转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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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忠蔚 被告- 李涵猛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黄文刊 韦家众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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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85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忠蔚诉被告李涵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文刊、韦家众、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各一份。原告诉称:2018年9月23日,在东莞市虎门镇环莞快速路雅瑶交通灯路口(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转),被告李涵猛驾驶粤SD02683号车辆(甲车)碰撞原告何忠蔚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丙车,经检验该车属机动车),甲车推挤丙车继续滑移过程中,甲车及丙车再次与黄文刊驾驶粤SX415F号车辆(乙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对本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粤SD02683号车辆已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粤SX415F号车辆已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393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予康复,高压氧治疗;定期复诊,不适随诊;住院陪护二人;出院加强营养、陪护。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一级,鉴定费4400元,鉴定意见为原告后续医疗依赖费用为二年内,每月约需1000元,尿垫费用每年约需1095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385049.65元(医疗费493402.43元、复查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190元、营养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300元、财产赔偿金841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5437.5元、误工费62886.72元、护理费117900元、后续护理费43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4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23元、交通费11790元、住宿费5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6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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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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