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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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昆明水果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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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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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一嘉、赵赟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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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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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超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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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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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云南超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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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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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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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9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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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989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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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989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龙德兴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告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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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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