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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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王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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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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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鲁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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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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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何美娇等陈达祥、陈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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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美娇等陈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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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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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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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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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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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蔡爱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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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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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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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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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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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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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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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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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何美娇、陈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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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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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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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2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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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王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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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王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归还贷款本金94808.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521.04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志斌负担,保全费1027元由被告王志斌负担(该款原告已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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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浙0206民初243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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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王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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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王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808.1元,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399.24元,罚息6096.75元,复利25.0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编号(20102000)浙商银个循电字(2017)第00617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电子银行)计收,利随本清》】;暂合计101329.1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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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3 |
(2021)浙0206民初243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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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00)浙商银个循电字(2017)第006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王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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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王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808.1元,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399.24元,罚息6096.75元,复利25.0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编号(20102000)浙商银个循电字(2017)第00617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电子银行)计收,利随本清》】;暂合计101329.1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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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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