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299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从某个人处购买电脑,取得杭州格辉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07425216、07425217,发票内容为电脑,金额71367.52元,税额12132.48元,价税合计83500元,于2016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12132.48元,上述发票金额于2016年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月计提折旧,2016年计提折旧14273.52元计入管理费用,并已结转入2016年损益。2017年计提折旧14273.52元计入管理费用,并已结转入2017年损益。处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7845.4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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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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