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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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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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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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核、签署表案号(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拟稿人李敏通裁判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之一深圳前海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前海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均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14.4%的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至2017年7月8日;按年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97元,被告负担29800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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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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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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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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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623号深圳前海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拾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9日起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前述利息及罚息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为21,360,000元;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合计513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15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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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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