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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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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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6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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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9 |
2 |
熊玲、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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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0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熊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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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3-16 |
3 |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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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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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1-04 |
4 |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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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55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佳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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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8-05 |
5 |
陈佳怡申请执行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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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55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佳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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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12-04 |
6 |
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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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0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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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03-29 |
7 |
武侯区鑫龙食品商行与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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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侯区鑫龙食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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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20-01-13 |
8 |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与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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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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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9-05-06 |
9 |
成都青山红商贸有限公司与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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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青山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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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29 |
10 |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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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55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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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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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6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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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6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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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6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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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19)川0107执506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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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06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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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熊玲申请执行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8)第45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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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107民初2972号原告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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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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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2972号原告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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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4 |
(2019)川0107民初2972号原告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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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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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2972号原告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07月15日0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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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5 |
(2019)川0107执155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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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55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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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陈佳怡申请执行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155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8)第1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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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6 |
(2018)川0107民初90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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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0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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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4459.7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9105.6元,共计203565.3元;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200293.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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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7 |
(2018)川0107民初64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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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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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6401号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代收货款108569.4元。二、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8569.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代收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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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8 |
(2018)川0107民初64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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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侯区鑫龙食品商行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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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侯区鑫龙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1601元及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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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9 |
(2018)川0107民初64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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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青山红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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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青山红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公司支付货款63460.83元及利息。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64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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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10 |
(2018)川0107民初64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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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 被告- 店商互联(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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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6401号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祥和副食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8569.4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3658.4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0862.76+108569.4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8日,以108569.4元为基数暂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直至被告付清时止),共计112227.8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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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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