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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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巧玲、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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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3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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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31 |
2 |
楼朝晖、应德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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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9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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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28 |
3 |
楼朝晖、应德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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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9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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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28 |
4 |
应德良、楼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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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9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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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28 |
5 |
吕朝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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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申91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吕朝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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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9-06 |
6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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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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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7-22 |
7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海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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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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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7-22 |
8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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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26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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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7-22 |
9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江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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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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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7-22 |
10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爱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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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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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7-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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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216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2 | (2021)浙0783执216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3 | (2018)浙0783执358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0 | 详情 |
4 | (2018)浙0783执358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0 | 详情 |
5 | (2018)浙0783执358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0 | 详情 |
6 | (2018)浙0783执323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8-04-23 | 详情 |
7 | (2018)浙0783执323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8-04-23 | 详情 |
8 | (2018)浙0783执319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9 | (2018)浙0783执319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10 | (2017)浙0783执825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7-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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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2019)浙1081执4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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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4504号 | - |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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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1081执4504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江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N5150的小型汽车一辆。二、冻结被执行人应江峰在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处90%的股权(出资额为15300万元)、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处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00万元)。特此公告2019年6月3日承办人:张曙阳联系电话:86128939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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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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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525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陆晓林 被告-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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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525号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晓林与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对(2015)东商初字第6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江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其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房产两个楼层的价值范围内对原告陆晓林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陆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原告陆晓林负担3600元,由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1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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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单爱兰、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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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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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8号被执行人单爱兰、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爱兰、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单爱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单爱兰负担,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275.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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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应海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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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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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7号被执行人应海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海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应海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应海强负担,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275.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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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晨、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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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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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339号被执行人杜晨、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晨、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3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杜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杜晨负担,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275.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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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应江峰、朱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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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异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案外人吕朝良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万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万家建设有限公司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应江峰 朱美萍执行异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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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应江峰、朱美萍:本院受理案外人吕朝良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应江峰、朱美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应江峰、朱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朝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吕朝良的异议请求。如你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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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国伟、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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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25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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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259号被执行人李国伟、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伟、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国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1701室、18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国伟负担,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275.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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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徐巧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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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9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巧玲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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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玲: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巧玲、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巧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1701室、18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巧玲负担,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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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9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应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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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91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应函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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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函: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函、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应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函负担,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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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10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应江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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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91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应江涛 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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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江涛: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江涛、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应江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7550(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3157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3-0873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江涛负担,被告万家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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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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