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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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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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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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5 |
2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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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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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25 |
3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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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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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25 |
4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阳,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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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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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25 |
5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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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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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24 |
6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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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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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24 |
7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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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96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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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24 |
8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启未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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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特354号 | - |
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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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9 |
9 |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景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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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42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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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3 |
10 |
杜洋与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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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15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杜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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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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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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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5-31 |
2 | (2018)渝0107民初120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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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3 | (2018)渝05民辖终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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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4 | (2017)渝0107民初172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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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5 | (2017)渝0107民初17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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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6 | (2017)渝0107民初172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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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7 | (2017)渝0107民初172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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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8 | (2017)渝0107民初172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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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9 | (2017)渝0107民初172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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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10 | (2017)渝0107民初172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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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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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7民初115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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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115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成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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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7民初11518号徐成岩: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转普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承办人:向蕻联系电话:68199970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400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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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2 |
(2017)渝0107民初93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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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3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梁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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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7民初9384号梁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渝05民辖终516号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承办人:王浩(民一庭)联系电话:023-61246781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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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3 |
(2017)渝0107民初17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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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于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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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于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616.94元、违约金50元,合计3666.9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丽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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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4 |
(2017)渝0107民初17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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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应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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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应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应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67元、违约金20元,合计587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应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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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5 |
(2017)渝0107民初17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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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远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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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杨远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远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01.25元、违约金20元,合计721.2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远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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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6 |
(2017)渝0107民初17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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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蒋理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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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蒋理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理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063.18元、违约金50元,合计3113.1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理琼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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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7 |
(2017)渝0107民初172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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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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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勤: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402.13元、违约金50元,合计2452.1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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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8 |
(2017)渝0107民初17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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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邱朝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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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邱朝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朝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90.61元、违约金50元,合计1740.6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朝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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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9 |
(2017)渝0107民初172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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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伶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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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张伶俐: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伶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807.3元、违约金50元,合计3857.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伶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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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10 |
(2017)渝0107民初17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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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2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孙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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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孙雍: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20.21元、违约金50元,合计2170.2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杨睿联系电话:023-612467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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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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