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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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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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9152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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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9 |
2 |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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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594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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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9 |
3 |
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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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46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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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9 |
4 |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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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298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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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5 |
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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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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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3-02 |
6 |
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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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0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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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5 |
7 |
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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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413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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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3-21 |
8 |
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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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9440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上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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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7-09 |
9 |
陈琳、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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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7122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诉人-陈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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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09 |
10 |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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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359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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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8 | 2018-05-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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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辖终1325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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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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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原审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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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7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当事人-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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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700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原审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5700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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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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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7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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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700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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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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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被告-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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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4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琳)经营场所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判决驳回被上诉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538122832021-03-0211:36:56:334(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发展,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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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4 |
(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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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被告-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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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4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琳)经营场所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南区S1-01自编201交还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管业;二、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支付场地占用费78658.2元;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支付设备拆除费98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负担5501元,由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负担17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538026122021-02-2216:27:31:268(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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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5 |
(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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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被告-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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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4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琳)经营场所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南区S1-01自编201交还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管业;二、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支付场地占用费78658.2元;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支付设备拆除费98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负担5501元,由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负担17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537903932021-02-0816:48:40:109(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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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6 |
(2020)粤0113民初4901号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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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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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1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9528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本金,其中2018年10月的违约金以30182元为本金,2018年11月的违约金以50276元为本金,2018年12月的违约金以54800元为本金,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违约金以64800元为本金,2019年11月的违约金以39960元为本金,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违约金以32400元为本金计算,分别从拖欠当月的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每月应交纳费用的违约金分期计算,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总额以当月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286元,由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86元。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琳)送达(2020)粤011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536599762020-11-2016:59:48:454(2020)粤0113民初4901号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判决,有限公司,送达,计算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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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7 |
(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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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 被告- 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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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4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法定代表人陈琳)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曾于2020年9月9日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及开庭传票。因被告申请延期开庭,故本案原定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改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不变。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536564592020-11-1816:53:58:857(2020)粤0113民初490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美城除四害专业消杀服务站诉被告广州同想网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送达,番禺区,广州市,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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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2020)粤0113民初4901号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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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9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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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901号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国医西路自编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琳)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107258元(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9311.89元(以实际拖欠管理服务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41850.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86072020-07-2416:52:24:195(2020)粤0113民初4901号原告广州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规定,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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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9 |
(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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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0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 陈琳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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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6900元,退回3450元给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54132020-07-2216:40:13:88(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科技,规定,诉讼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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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10 |
(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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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0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 陈琳 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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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独任制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审计为准);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六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533418402020-05-1317:07:48:598(2020)粤0113民初3503号原告中智商(北京)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树科技有限公司、陈琳、第三人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被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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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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