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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牧王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9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7

    法律诉讼10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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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38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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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04
    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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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38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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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04
    3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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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3743号 -

    上诉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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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8-24
    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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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10知民初17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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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7-30
    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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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10知民初1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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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7-29
    6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水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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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10知民初1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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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7-30
    7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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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10知民初1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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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7-30
    8

    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何柳、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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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04执保103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何柳
    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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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01
    9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年凤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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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23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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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2
    10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文革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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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23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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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资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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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36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资学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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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3688号欧阳资学:本院受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欧阳资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09时3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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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典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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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36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典珍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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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3690号李典珍:本院受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典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九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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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3

    (2021)浙0110民初37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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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373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光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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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3732号林光顺: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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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4

    (2021)粤0305执673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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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6737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伊韩伊人服饰批发商行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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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737号深圳市南山区伊韩伊人服饰批发商行、李相海: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1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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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5

    (2021)浙0110民初1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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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0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秀红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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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8号王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第7773666号、第8717119号、第87171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套、裤子并销毁库存;二、被告王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元;三、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被告王秀红负担82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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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6

    (2021)浙0110民初37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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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373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林光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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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3732号林光顺: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于本院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叶寅岗联系电话:0571-89276357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代理人谷伟159571234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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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7

    (2020)浙0110民初154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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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543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景联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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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434号临沂景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景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5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三月九日承办法官:汪永江电话:0571-892763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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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涂丽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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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涂丽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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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涂丽敏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3-01涂丽敏: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丽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10月20日租赁期间,租金:23000元及原告因新冠疫情减免的租金:9999元,合计32999;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6000元;3、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30000元;前述123项金额合计:98999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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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三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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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9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陈三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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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946号陈三环:本院受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三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6月8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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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10

    (2021)浙0110民初1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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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0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秀红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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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78号王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王秀红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2、请求判令被告王秀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王秀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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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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